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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时间:2016-12-01 10:33:4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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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权利质押相同之处

(1)权利的从属性。

债权人所享有的股权质权对于主债权而言是一种从权利,质押合同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主合同债务消失,则股权质押也随之消失。

(2)转移占有。

这里的转移占有,是指转移权利的凭证,由出质人交给质权人占有。

(3)优先受偿。

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主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股权,优先受偿。

2、与一般权利质押不同之处

(1)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

股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所以,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股权的价值受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变化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的影响,这一点从股市的风险难测中也可见一斑。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而一般的权利质押,虽然也不是说设定质押时的标的物价值就是实现质押时的标的物价值,它也可能存在一个价格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如股权那么大。一般来说,一般权利质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对于质权人而言,所要承担的风险比较小。

(2)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

值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质权人对于股权价值的实现只是一个预期,并没有十足的把握,所以要背负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

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

(4)实现方式的特殊性。

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也就是取代出质人的位置,向出质人的义务人直接行使权利。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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