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什么
(一)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提交:
1、仲裁协议;
2、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和住所以及有效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按照第(一)款规定向本会提交材料的,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预缴仲裁费。
二、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一)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本会收到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送达仲裁通知
本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5日内把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送达申请人,并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四、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答辩书应包括:
1、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住所及有效的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答辩要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五、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会应当自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仲裁庭应合并审理同一纠纷的请求和反请求。被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反请求,可以向本会另行申请。是否合并审理,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六、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但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七、提交仲裁文件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书时,除向本会提交1份正本外,还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的人数备具副本。
(二)当事人提交本会的书面文件,均应当面递交或以挂号函件邮递。提交日以当面递交时间或者投递邮戳日期为准。
八、财产保全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书移交人民法院。
九、仲裁代理人
(一)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到2名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当事人认为必要,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
(二)代理人人数超过2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1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三)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事项和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本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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