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淄博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级别管辖的限制。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一裁终局制度。受理的案件应具有仲裁协议。以下纠纷属仲裁受理范围:
1、商品买卖合同类纠纷;
2、借款合同类纠纷;
3、输合同类纠纷;
4、建设工程与工程监理合同类纠纷;
5、租赁与融资租赁合同类纠纷;
6、承揽合同类纠纷;
7、保险合同类纠纷;
8、抵押与担保合同类纠纷;
10、委托与代理合同类纠纷;
10、仓储与保管合同类纠纷;
11、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类纠纷;
12、赠与、居间与行纪合同类纠纷;
13、联营与合同伙合同类纠纷;
14、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
15、证券、期货合同类纠纷;
16、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类纠纷;
17、国际借款、工程承包、设备引进、技术引进、货物进出口贸易、租赁等合同类纠纷;
18、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经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它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有具体的仲裁事项;三是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淄博仲裁委员会向经济贸易各界推荐以下示范仲裁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不予受理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四、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5、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为一式四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材料。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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