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 以便最大化保护和救济受害者权益。
第一、证人证言,包括目睹家暴的其他家庭成员、保姆、街坊领居,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出警记录会包括派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制作的笔录。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凭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有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和医院治疗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以及病历。
第四、向妇联、居委会等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等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该妇联等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记录,及/或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五、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出具书证,或者律师进行调查。
第六、家暴行为的录音、录像,包括双方发生纠纷时就相关纠纷的通话录音。
第七、事后的承认,如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或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的承认。
第七、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为了解决家庭暴力“发现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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