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在合同条款中一般相对较短,主要是由于大部分仲裁协议都是参照国际仲裁机构的推荐条款制定。此类条款一般只指代某一特定的程序规则体系,因此相对简易。
1、临时仲裁与常设机构仲裁
根据选择的不同,当事人可以使用仲裁机构推荐的仲裁条款,或者根据自身情况与需求,起草一份特别条款;也可以使用特定行业的标准合同,一般来说,此类标准合同都包含标准的仲裁条款。若选用常设机构仲裁,需要特别注意,要清晰、明确地指出所选择的仲裁机构。若采用临时仲裁,相较于常设机构仲裁来说,则需更加注意程序性问题。要想建立一套完全适用的仲裁程序体系,有一个简便的方法,就是套用已经建立并且成熟的程序规则体系。其中,最合适的莫过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因为此规则均是概括性条款,不与任何特定机构相关。
3、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
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争议会被纳入仲裁范围。
4、仲裁地点
仲裁协议没有必要去规定确切的仲裁地点,因为在案件某一阶段,为确保仲裁的可执行性,仲裁地必须作出选择。可能的地点包括当事人一方主要业务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国,或某一中立第三国。
5、仲裁协议的可分离性
仲裁协议,就算只是实质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也会被视做独立协议。理解此原则尤为重要,因为就算包含仲裁协议的主合同的有效性面临质疑时,此原则也确保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员的管辖权不受影响。
6、仲裁员的选择
仲裁协议或直接指定仲裁员、规定仲裁员的人数,或提供一套仲裁员选择机制。如果当事人所签协议里没有就仲裁员的选择作出相关规定,那么双方在进行仲裁之前,需要就仲裁员的选择达成合意。
7、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在起草和适用仲裁协议时,都应考虑若干法律体系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至少需要考虑以下问题:第一,仲裁法或主导仲裁程序的法律;第二,合同整体适用的实体法;第三,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第四,仲裁庭(仲裁地)所有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第五,裁决执行地的公共政策与法律。
实质争议(substantive issues)所适用的法律尤为重要,原因在于其规定了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原则。程序法(及其他任何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与机构法规)决定所有与仲裁行为相关的事项,及仲裁庭的权力。当事人应当选用国际公认的仲裁程序,防止其他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质疑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8、 临时措施
当事人需考虑仲裁员究竟有无权力颁布临时措施,该类措施可能包括允许全额索赔担保(security for the full claim)或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同时,当事人也需考虑,若仲裁庭无权颁布诸如向第三方颁布禁令等类似相关措施来延缓问题态势时,需要何种授权以获得法院支持。在与仲裁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9条明确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出颁布临时措施的请求与仲裁不冲突。
9、仲裁语言
如果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持不同语言,那么就需要确定仲裁采用的语言。
10、委托
当事人需清楚谁可以接受委托,代表自己参与仲裁。一些司法管辖区明确要求聘请当地律师,若当事人不愿意,将会影响仲裁地的选择。
11、仲裁裁决、救济与损害赔偿
不同的法律体系,其救济与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大相径庭。仲裁规则很少在此类衡量标准问题上作确切规定,而是倾向于给仲裁员作宽泛引导。因此,当事人从一开始就应在救济和损害赔偿问题上达成某些共识。
12、利息和费用
若当事人没有就仲裁的费用和利息达成协议,那么一般都由仲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但是,必须记住费用包括仲裁员花费与报酬、各方当事人法律顾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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