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交通事故 > 政策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2016-11-30 16:52:37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