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类型医疗机构涉及医疗侵权被告的确定
(一)政府设立和社会捐资兴办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诊所、卫生院、急救站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外以自己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务人员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不是代表其个人,而是利用医疗提供的医疗技术,代表医疗机构所为的职务行为。
对此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行为侵害患者人身权提起的诉讼,应当将该医疗机构列为被告,而不是实施具体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务人员。
(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医疗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造成的医疗侵权纠纷,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诉讼中也应当将该医疗机构列为被告。
(三)城镇个人诊所作为个人投资、私人经营开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开办者个人的名义和个人所有的所有财产对真版聊活动中发生的侵权纠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城镇合伙诊所属于个人合伙性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连带无限责任。如果是个体诊所所雇佣的人员致人损害的,应当直接以该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被告,而非该被雇用人员。
(四)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本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内部职工服务的职工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产生医疗纠纷。因为他们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机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
认为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本单位职工,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单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五)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起诉,请款后果比较复杂,应当区别对待,分为两种情况:
1、属于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乡镇卫生院才是适格的被告。
2、属于个人经营的诊所。个体医师涉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为独立的责任主体。
(六)美容院的被告资格。
发生美容医疗纠纷时,患者应以美容院的业主为被告。
(七)养老院、敬老院内发生老年人损伤、死亡事件时的被告。
养老院、敬老院应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能否作为共同被告
无论是否为职务行为,只要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业务过程中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就不能成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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