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仲裁中,具体案件适用什么法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划分、违约责任以及如何进行开庭审理和如何作出裁决等一系列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
一、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均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涉外仲裁中,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下列原则决定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1、当事人协议选择程序法律适用的原则仲裁程序受仲裁地法支配的观念,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接受,但是,随着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作用的加强,以及仲裁程序中对当事人意思表示尊重的加强,在仲裁程序法律的适用方面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突出体现在当事人对所适用法律的选择权方面。
2、目前,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涉外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国际范围内已经逐渐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各国仲裁立法一般都承认当事人有权选择对其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所适用的程序法,即所适用的仲裁规则。
3、我国也改变原有的依照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传统做法,从1998年5月10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的涉外仲裁规则,也允许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愿选择所适用的程序法。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仲裁规则在确立当事人协议选择程序法律适用原则的同时,又对当事人的选择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该协议选择应经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二)我国涉外仲裁规定
1、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虽然是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但是,在仲裁实践中,仍然有许多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对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作出选择,或者仲裁委员会不同意当事人的选择,此时,根据我国涉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原则是适用仲裁地法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权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国家具有控制和管理发生在其管辖领域内的所有仲裁的权力。当事人有权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诉诸法院解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受理争议案件并行使仲裁权进行审理从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这都取决于特定国家法律的授权与认可。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特定机构对争议案件的解决权,仲裁机构有权依照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二、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
涉外仲裁实体法的选择适用比国内法院选择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更为复杂。在面临实体法的选择适用时,国内法院作为一个国家设置的专门负责适用法律,解决争议案件的机构,其职责决定了国内法院会毫不犹豫地适用本国的冲突规则去确定所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而在涉外商事仲裁中则截然不同,涉外仲裁机构作为依据仲裁协议解决争议案件的民间性机构,没有义务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此外,涉外仲裁所解决的商事争议的涉外性,决定了对于一个争议案件的解决,存在许多可供仲裁庭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因此,如何确定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就成为仲裁庭所承担的困难任务之一。在我国涉外仲裁中,仲裁庭可以依据以下原则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律: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
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内立法或者国际立法的认可,但是,在仲裁实践中,一旦当事人选择了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仲裁庭即直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实体法,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自然也就在涉外争议案件的仲裁中得以承认与适用。
在涉外仲裁中,虽然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但是,这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作为处理争议案件的实体法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违反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与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联系;
3、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二)依冲突规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
在涉外仲裁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此时,仲裁庭就承担起确定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的职责。仲裁庭在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时,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依据冲突规则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二是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具体而言,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仲裁地国冲突规则所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2、适用仲裁庭认为最为适当的或者可适用的冲突规则,如仲裁举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国冲突规则、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规则、国际私法公约和交货共同条件中的冲突规则等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实体法要注意的是:与依据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原则不同,密切联系原则即仲裁庭不考虑冲突规则,而直接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
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具体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比较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争议案件所涉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直接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二是最密切联系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与争议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与比较,确定适用与争议案件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实体法。
(三)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原则。
涉外仲裁在选择适用实体法时,如果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参加了某一共同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之间签订了双边条约或者协定,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作出约定,否则,应当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或者公约。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商业行为规范,在涉外争议案件中适用国际惯例已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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