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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的鉴定标准

时间:2016-11-30 15:26:1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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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肢体残疾,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体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 丧失或功能障碍。

二、种类

肢体残疾包括:

(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 、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三)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三、鉴定标准

(一)一级肢体残疾:

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 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七十度;脊椎侧凸大于四十五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五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四、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五厘米者。]

(四)小于七十度的驼背或小于四十五度的脊椎侧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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