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违法行为而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请求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赔偿义务机关
1、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交通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此行为提出赔偿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二、赔偿请求种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公安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传呼当事人,但是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不得超过24小时。
如果公安机关变形非法拘禁当事人或者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就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2、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用殴打暴力等手段或者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或者变相暴力行为造成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当事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3、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造成当事人受伤或者死亡。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没有违章行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吊扣、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或者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进行行政处罚。
5、违法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以及当事人有关证件,造成损失的。
三、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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