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同时,该法条第四款也规定了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那么,在劳动者提出常见劳动争议诉求时,该如何具体地适用该法条呢。
第一,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而该规定第四条同时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因此,常见的劳动争议诉求比如欠发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都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因而不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但是,《工资支付条例》同时规定,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超过两年以上的工资台账已无保管的义务,因此在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欠发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自仲裁之日起往前追溯超过两年的劳动报酬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第二,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常见诉求,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则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即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实践中主张权利常指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之日。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虽然带有工资两字,但是双倍工资仅是一项带有惩罚性质的支付请求,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最多只能支持11个月,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不满一年期间。
第四,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样带有工资两字,但司法实践中,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般被认定为福利而不属于劳动报酬,故也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此,劳动者请求当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原则上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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