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典型案例 > 正文

陈维利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6-11-30 13:46:08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案情概述

陈维利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架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动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陈维礼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维礼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赖国发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维礼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国发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陈维礼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维礼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赖国发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1999年7月23日,陈维礼的伤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

1995年1月13日,赖国发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国发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国发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一定费用。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国发根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

二.争议焦点

陈维礼与赖国发之间是属于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劳动法律关系?

三.裁判结果

赖国发一次性付给原告陈维礼医疗费2643.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23.20元。

赖国发一次性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原告陈维礼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2000元。

四.裁判分析

赖国发雇佣陈维礼干活并给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陈维礼在受雇佣期间,为了赖国发的利益而受伤,赖国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赖国发无证据证实陈维礼的受伤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为此一审判决赖国发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赖国发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赖国发称“本案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理应不予支持。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