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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6-11-30 13:02: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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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裁决的执行,就是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简称执行或强制执行,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依据生效仲裁裁决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实体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仲 裁裁决中所确定的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应尽的实体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根据的仲裁裁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在我国,仲裁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三)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民事执行以义务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为前提,这就决定了作为强制执行的手段,须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强制性措施,才能实现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目的。

(四)执行过程的程序性。

为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执行过程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仲裁裁决执行活动就会因其程序的违法而无法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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