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合并是指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把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共同审理和解决。当事人是多数(3人以上)的诉或诉讼标的是多数的诉,都叫作诉的合并。
一、诉的合并的条件
1.拟合并的几个诉必须存在牵连关系,也即各诉的相关要素存在联系,包括诉的主体牵连和诉的客体牵连,这是诉的合并的本质要件;
2.拟合并的几个诉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3.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要么都适用普通程序,要么都适用简易程序;
4.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
5.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6.诉的合并审理能够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由于合并审理的诉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分别情况作出判决。如果诉的合并会导致诉讼更加复杂,不符合诉的合并目的,则不应合并。
二、诉的合并的情形
1.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又称诉讼当事人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案件,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典上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最典型的诉的主体的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又称诉的标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几个独立而又存在牵连关系的诉讼标的,合并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如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3.诉的混合合并
诉的混合合并,即诉的主体与客体的共同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数个诉讼主体的相互间存在牵连的数个独立的诉,合并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情形。这类诉的合并,如普通的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合并。
三、诉的合并的价值
1.公正的价值
诉讼中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诉的合并可以使当事人对于在事实和法律上有牵连关系的诉一起提出,这样就可以使法官在审判时把前后关联的证据和事实进行查明,有利于实体公正实现。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为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使得对诉讼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进行主张,对不利的证据进行反驳,从而体现诉的合并之公正价值。
2.效率价值
诉的合并是将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到一个程序内审理并解决的制度,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有利于减少诉讼拖延,实现诉讼效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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