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原则是人民检察院在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的一种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原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的具体化,是民事诉讼法依据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种职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一、含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有以下两个含义:
1、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2、检察监督的方式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二、内容
根据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三、应注意的问题
掌握本条原则需注意两点:
(1)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具体监督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判决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发现错误,应当提出抗诉。这就使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更加丰富,也更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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