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仲裁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将两个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进行的做法或者过程。这种“关联”,从形式上看是仲裁主体的关联,通常是一仲裁的被申请人是另一仲裁的申请人;从实质上看是实体责任的关联,通常是一仲裁中承担责任的一方,在另一仲裁中追究他人的责任。
一、合并仲裁的争议类型
合并仲裁主要针对的是所谓的多方当事人争议。可能产生这种争议的情形有:
(一)链条请求
链条请求主要产生于两个条款内容基本相同的链条合同中,这类争议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顺着合同的链条向其上家或下家行使请求权。
(二)平行请求
平行请求或称“V ”形请求产生于两个基于同一事实由同一方当事人提起或针对同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独立请求。
(三)三角请求
例如,转承租人向船东和航次承租人提出索赔,船东与航次承租人之间又相互提出索赔的情形。
二、合并仲裁的条件
在仲裁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私密性等仍是仲裁所要维护的基本原则,而且合并仲裁本身也有两面性,合并仲裁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进行:
(一)合并仲裁的第三人与仲裁双方当事人的一方之间定有仲裁协议;
(二)两个仲裁程序涉及相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
(三)选择相同的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四)选择相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相同;
(六)经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
四、合并仲裁的作用
从仲裁的历史发展来看,其本来就是商人们为方便商事纠纷的解决而在司法渠道之外创设的一个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并不象司法机制那样承担着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的责任,相反,在商人们看来,纠纷发生之后,尽快获得一个可以促进交易进行的结果要比精确地实现矫正正义重要的多。在仲裁中,实质正义和高效相比严格的程序正义是在某种意义上讲应当是优先得到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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