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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的法律情形

时间:2016-11-30 11:16:3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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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的;

3、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

4、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5、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的请客送礼的。

二、申请回避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回避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秘书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

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仲裁员回避的形式

(一)自行回避

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二)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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