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所规定的,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仲裁法的本质,是整个仲裁法的基石,指导仲裁各方参与人公平、公正、高效地开展仲裁活动。我国仲裁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肯定和发展,即在仲裁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则来解决纠纷。
三、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仲裁原则体现在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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