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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证件办理须知

时间:2016-11-30 10:57:4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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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申请表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一)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领表时请说明申请前往的国家(地区)和事由,以免领错表格。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审批表》

二、填写申请表时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二)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记载一致。

(五)“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六)“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七)“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八)“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批准情况。

(九)“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六)“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七)“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八)“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批准情况。

(九)“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十)“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应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十一)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不含过境国家),事由只能选择一项。

(十二)“境外邀请人的情况及申请人关系”须填写邀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境外住址、职业及与申请人关系的形成经过;出国留学填写与境外学校联系的方法与经过。

三、单位意见

关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说明:

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审核意见,具体要求是: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l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l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意见,免交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类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分别由"中心"和所在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书。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由一、二两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外省、直辖市、省市(计划单列市)人才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意见;

(六)军队干部因私事出国的,除提供与出国事由相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军队干部因私出国人员审查审批件》

(七)其他人员在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八)在北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派出所、应聘单位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无误后,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为非本单位和非本系统的申请人出具意见书和加盖公章,对违者将根据出入境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七)其他人员在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八)在北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派出所、应聘单位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无误后,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为非本单位和非本系统的申请人出具意见书和加盖公章,对违者将根据出入境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证明材料

申请出国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口的应提交集体户口卡片。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外地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

二、提交按规定填写完整并已签署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申请表》一份。近期2寸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1张(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照片标准: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着白色服装的请用淡兰色背景颜色,着其它颜色服装最好使用白色背景,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尺寸为半身证件照尺寸 ,48毫米x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三、根据出国事由的不同,您还需要准备下列国内有关单位证明材料:

(1)参加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出国自费留学,须提交北京市教委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地址是:海淀区皂君庙甲四号)。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3)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4)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5)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6)以其他事由申请出国的,免交境外邀请材料。

四、提交申请表

在您备齐材料后,请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复印件(b5纸规格)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相应的证明材料(收复印件的材料核验原件);

4、已持有普通护照的,提交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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