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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合同主要仲裁条款

时间:2016-11-30 10:57:2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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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一是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极有可能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而具体到我国进出口贸易领域,其进出口合同的仲裁条款也因内容的繁简不一,呈现不同情况。

具体而言,在进出口合同中应当包括如下主要仲裁条款:

一、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三、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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