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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

时间:2017-01-23 16:33:1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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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

出口信贷主要形式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混合信贷、福费廷、买卖双方银行间信贷、买单信贷、出口信贷保险。

一、卖方信贷

1、定义:出口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该国出口商提供的商业贷款。出口商(卖方)以此贷款为垫付资金,允许进口商(买方)赊购自己的产品和设备。出口商(卖方)一般将利息等资金成本费用计入出口货价中,将贷款成本转移给进口商(买方)。

2、方式:由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进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的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厂商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向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以便周转。在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时间付讫余款和利息时,出口厂商再向出口方银行偿还所借款项和应付的利息。所以,卖方信贷实际上是出口厂商由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后,再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

3、程序:

(1)出口商(卖方)以延期付款的方式与进口商(买方)签订贸易合同,出口大型机械设备。

(2)出口商(卖方)向所在地的银行借款,签订贷款,以融通资金。

(3)进口商随同利息分期偿还出口商的货款后,出口商再偿还银行贷款

4、卖方信贷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卖方信贷下是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延期付款下是工商企业之间的关系。

(2)标的物不同,卖方信贷下是货币资本,延期付款下是商品资本。

(3)信用性质不同,卖方信贷下是银行信用,延期付款下是商业信用。

5、特点和优势

(1)相对于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贸易融资方式,出口卖方信贷主要用于解决该国出口商延期付款销售大型设备或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所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是一种中长期贷款,通常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根据项目不同,贷款期限可长达10年。

(2)出口卖方信贷的利率一般比较优惠。一国利用政府资金进行利息补贴,可以改善该国出口信贷条件,扩大该国产品的出口,增强该国出口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带动该国经济增长。所以,出口信贷的利率水平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资金贷放市场利率,利差由出口国政府补贴。

(3)出口卖方信贷的发放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由于出口信贷贷款期限长、金额大,发放银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所以一国政府为了鼓励该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出口信贷贷款,一般都设有国家信贷保险机构,对银行发放的出口信贷给予担保,或对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予以承保。在中国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此类风险。

二、买方信贷

1、定义: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有关费用。出口买方信贷一般由出口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进口商银行,再由进口商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二是由出口商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由进口商银行出具担保。贷款币种为美元或经银行同意的其他货币。贷款金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0-85%。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定的利率水平而定。

2、方式: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贷款,而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成交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进口商偿款帐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

3、这种买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1)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买方)先缴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现汇定金在贸易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签订后的60天或90天支付。

(2)在贸易合同签订后,至预付定金前,进口商(买方)再与出口商(卖方)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这个协议是以上述贸易合同作为基础的,若进口商不购买出口国设备,则进口商不能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取得此项贷款。

(3)进口商(买方)用其借到的款项,以现汇付款形式向出口商(卖方)支付货款。

(4)进口商(买方)对出口商(买方)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付。

4、直接贷给进口商(买方) ,其做法与程序如下:

(1)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先缴15%的现汇定金。

(2)签订合同至预付定金前,买方的银行与卖方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虽以前述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买方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转贷予买方,使买方以现汇向卖方支付货款。

(4)买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偿还贷款。

(5)买方与卖方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5、买方信贷的贷款原则

(1)接受买方信贷的进口商所得贷款仅限于向提供买方信贷国家的出口商或在该国注册的外国出口公司进行支付,不得用于第三国。

(2)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仅限于进口资本货物,一般不能以贷款进口原料和消费品。

(3)提供买方信贷国家出口的资本货物限于该国制造的,若该项货物系由多国部件组装,该国部件应占50%以上。

(4)贷款只提供贸易合同金额的85%,船舶为80%,其余部分需支付现汇,贸易合同签订后,买方可先付5%的定金,一般须付足15%或20%现汇后才能使用买方信贷。

(5)贷款均为分期偿还,一般规定半年还本付息一次。还款期限根据贷款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

(6)还款的期限对富国为5年,中等发达国家为8.5年,相对贫穷的为10年。

6、买方信贷利率和利息计算方法

买方信贷一般低于市场利率,但各国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利率类型——一种是模式利率,它是由美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和日元五种一揽子货币的政府债券利率加权平均而成的综合利率,目前已经停止使用;另一种是商业参考利率,它是经合组织国家各国的政府债券利率,是单一货币利率;

(2)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类型——此利率高于OECD类型;

(3)加拿大类型——一般高于OECD类型,低于LIBOR类型;

(4)美国类型——美国发放的买方信贷资金一部分由进出口银行提供,一部分由商业银行提供,前者收取的利率较低。

三、混合信贷

混合信贷是出口国银行发放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同时,从政府预算中提出一笔资金,作为政府贷款或给予部分赠款,连同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一并发放。由于政府贷款收取的利率比一般出口信贷要低,这更有利于出口国设备的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与政府信贷或赠款混合贷放的方式,构成了混合信贷。

四、福费廷

(一) 概念

福费廷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它是出口信贷的一个类型。

(二)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内容

1、出口商与进口商在洽谈设备、资本货物的贸易时,若要使用福费廷,应该先行与其所在地银行约定。

2、进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言明使用福费廷,进口商提供担保。

3、进出口商签订合同。

4、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的正常途径寄给进口商以换取进口商银行承兑的付有银行担保的汇票。

5、进口商将经承兑的汇票寄交出口商。

6、出口商取得经进口商银行的附有银行担保的汇票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出售给出口地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三)福费廷业务与一般贴现业务的区别

贴现的定义: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1、贴现业务中的票据有追索权;而福费廷业务中贴现的票据无追索权。

2、贴现业务中的票据一般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往来中的票据,而福费廷票据则多是与出口大型设备相联系的有关票据,可包括数张等值的汇票(或期票),每张票据的间隔时间一般为六个月。

3、有的国家规定贴现业务中的票据要具备三个人的背书,但一般不须银行担保,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票据,必须有第一流的银行担保。

4、贴现业务的手续比较简单,而福费廷业务的手续则比较复杂。贴现的费用负担一般仅按当时市场利率收取贴现息,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费用负担则较高,除按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外,一般还要收取管理费、承担费、罚款等费用。

(四)福费廷业务与保付代理业务的区别

1、福费廷用于大型成套设备交易,金额大,付款期限长,多在较大的企业间进行。而保付代理用于一般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金额不大,付款期在1年以下,通常在中小企业之间进行。

2、福费廷的票据要求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担保,而保付代理业务中的票据不要求担保。

3、福费廷业务是经进出口双方协商确定的,而做保付代理业务可由进口商或出口商单边决定。

4、福费廷业务内容单一,主要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和结算,而保付代理业务内容比较综合,它包括多种金融服务项目。

(五)福费廷业务对进出口商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能提前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表,有利于其证券的发行和上市;

(2)可以加速资金周转;

(3)不受汇率变化与债务人情况变化的影响。

(4)减少信贷管理和票据托收费用与风险都转嫁给了银行。

2、对进口商来说,办理福费廷业务手续比较简单,但也有不利之处:

(1)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和所发生的费用要计算在货价之中,因此,货价比较高;

(2)要有一流银行的担保,保费高。

五、买卖双方银行间信贷

买方信贷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以便进口方得以用现汇偿付进口的机械设备的货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照进口商原计划延期付款的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至于进口商对进口方银行的债务,则由它们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

无论是卖方信贷还是买方信贷,其信用的实际代价通常并不仅仅限于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一项,还包括出口信贷保险费和办理信贷的各种手续费用、管理费用等。

六、买单信贷

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西欧,60年代获得较大发展的出口信贷业务,音译为福费廷,即买单信贷。其基本含义是权利的转让。它是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为3~5年左右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的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在付款承诺书上通常要有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可以转让的银行担保。在这项业务中承担最终风险的是担保银行,通常采用固定利率,一般是每半年偿还一部分,使用西欧的主要货币。

七、出口信贷保险

指在国际贸易中,按中、长期信贷方式成交后,如果买方不能按期付款,由出口国有关的承保机构负责赔偿。这是垄断资本利用国家机器转嫁风险,并加强争夺国外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常商业性风险由私营金融机构承保,而非商业性风险,例如由于战争、政治动乱、政府法令变更等原因而不能付款的风险,则由官方机构承保。但也有些国家将上述两类风险均归政府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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