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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主体之跨国金融机构

时间:2016-11-30 10:34:5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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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说,跨国金融机构也是跨国公司的一类,只是其经营对象——货币及金融商品——具有特殊性,鉴于其业务性质的特殊性和在国际投资中的特殊作用,我们将其单独列出,进行说明。

一、定义

当代的跨国金融机构包括各种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业务经营及机构设置的营利性金融组织。

二、分类

1、跨国商业银行

跨国商业银行即跨国银行,是指以国内银行为基础,同时在海外拥有或控制着分支机构,并通过这些分支机构从事多种多样的国际业务,实现其全球性经营战略目标的超级银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跨国投资银行、共同基金、套利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

三、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

1、通过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对跨国公司股权参与而进行国际直接投资。

(1)跨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时为购租场地、添置设备、雇佣人员都可视为其国际直接投资;

(2)对跨国公司股权参与而间接进行国际直接投资,这种股份形式一般存在于跨国银行总行与跨国公司总公司之间。

2、通过对国际证券买卖而进行国际间接投资;

3、通过对跨国公司提供融资、信息等服务而发挥对国际直接投资的中介作用。

这也是跨国金融机构最为基本、重要的作用。

四、跨国银行

1、基本特征

跨国银行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其所拥有的国际网络,在国际间行使其职能。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拥有广泛的国际网络;

(2)经营广泛的国际业务;

(3)从全球目标出发采用全球经营战略;

(4)实行集中统一的控制。

2、分支机构

一般都根据各种分支机构的特点,结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选择。

(1)代表处,最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2)经理处,级别高于代表处,但低于分行,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3)分行,是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最重要形式,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受总行的直接控制。

(4)附属银行,在东道国注册成立,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独立于总行的经济实体,既可以由总行全资拥有,也可以合资设立。

(5)联营银行,其性质与附属银行类似,只不过总行参股份额较少,没有控股权而已,而且联营银行在联营后,仍可采用原有的名称、营业许可证和工作人员。

(6)银团银行,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作为股东而建立起来的公司性质的合营国际银行,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3、主要业务

当代跨国银行在国外经营的业务主要有:

(1)消费者银行业务,向个人或家庭经营小额贷款;

(2)商业银行业务,主要是向工商企业、跨国工矿业公司或政府经营巨额贷款;

(3)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业务,向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投放,承保证券发行或长期投资;

(4)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安排出口或进口信贷;

(5)财务管理业务,经办外汇市场交易,国际现金管理,充当投资代理人等。

还有战后大大发展起来的所谓“非银行业务”,如租赁业务、保险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旅游业务、信息情报业务等。少数最大的跨国银行提供的“全面服务”项目达六七十种,被称为“金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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