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2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1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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