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改制
(一)部分改制的概念
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部分改制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部分改制是企业分立出部分资产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法人资格保留下来。而对于整体改制,原企业拿出全部的资产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其法人资格就此终止,原企业的股东成为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部分改制的债务
1、当事人的约定原则。对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认为有效。按约定由新公司承担。对债权人不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与新公司无关。
2、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原企业改制后,无能力清偿债务时,适用该原则。新公司应在其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部分改制的特点
1、部分改制的控股股东一般为原企业绝对控股股份公司,将经营性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同时,遵循人随资产走、债随资产走的原则。部分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剥离调整编制的财务报表要遵循《剥离调整财务报表编制指引》等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设立前经营业绩遵循真实、配比的原则。
2、部分改制不利于股份公司的独立发展;留存的一般是非优质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给集团的维持存续带来压力,且不能连续计算公司近三年的业绩,只能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再计算三年业绩。
二、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产生的过程。整体改制是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它是在解散原企业的基础上,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股份,同时引入新的股东,新老股东共同新设一家股份公司,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公司的新设登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整体变更,在整体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的股份公司承继不是法定的,所以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
整体改制的主体为非公司制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可以进行整体改制,如果企业的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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