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项目投资。如从事农、林、牧、渔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若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二)并购重组。企业重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交易双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交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的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计税基础,已被转让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等。并且在重组过程中享受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优惠。
(三)股权激励。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有关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分红处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若连续持有境内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IPO审核中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关注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企业的以下税收问题:
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
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如果偷漏税行为严重到构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也不会被认可,因为各级税务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审批权限,不能越权出具证明文件。
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包括滞纳金)的风险。
4、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的问题反馈意见会问,也是一个充分披露的问题;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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