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
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二、选择海事海商仲裁的优势
仲裁作为解决海事海商争议的一种方式,愈来愈普遍地为国际航运所采用。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
1、充分自治
仲裁的本质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所使用的仲裁规则以及语言。
2、程序简便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3、信息保密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未经当事人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不公布于媒体。
4、费用低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二审或再审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5、权威公正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们均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为保证公正地审理各种类型的海事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6、易于执行
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通过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能直接申请在140多个缔约国法院得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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