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债权文书
(一)不予执行
经过公证机关明确赋予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一方不按债权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救济
1、起诉: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正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2、复议: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执行员在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所谓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和调解;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三、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对其罚款、拘留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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