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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如何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时间:2017-02-17 15:10:5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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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分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程序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艇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以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由于我国法律有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简转普”的案件,主要为以下三种情形:

1、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不能结案的,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这种情况并无法律条文规定,但却是基层人民法院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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