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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启动与运行

时间:2016-10-28 14:38:4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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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2、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当即审理,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传唤、通知:

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可以随时传唤和通知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的限制。但是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审理:

(1) 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

(3)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4)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5) 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而不必经过审前准备程序。

(6) 可以不按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7) 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5、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6、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

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简化,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重点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有的法院根据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出格式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这样大大节省了审判人员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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