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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

时间:2017-04-11 17:08:0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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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需要提交证据?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然而原告也不是都不需要提供证据,对于下列事实,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提交证据?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原告应当在开庭之日前或者法院指定之日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法院依法不予接纳。

提供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对象、页数等。除非提供原件确实不便,提交证据应当出示原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能否收集证据?

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除非人民法院法院许可,被告不能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自行调查、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四、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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