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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方式及监督体系

时间:2016-10-28 10:2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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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由交易活动的发起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标的特征和部分交易条件,按照依法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多个响应方提交的报价及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交易主体并确定全部交易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按照竞争开放程度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招标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凡国有资金(含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非国有资金(含民营、私营、外商投资)投资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但招标人要求公开招标的可以开招标。

二、招标投标监督体系

1、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等原则。

2、司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监督

招标投标的公开原则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信息公开是实施社会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保障社会公众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权,才能依法履行监督权。常见的社会监督方式有社会公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得以广泛运用,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监督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作用日益突显和重要。2015年,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运行,有利于打破行业和地方分割界限,推动市场信息一体化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集中公开、动态共享服务,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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