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我局决定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方式。
一、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办理;
三、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立等可取;
四、通过邮寄办理的,商标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寄出;
五、比照档案查询规定,不收取费用。
六、申请人要求按原有方式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法律文书,仍按商标法相关规定办理,办理时间一个月以内。
2016年4月22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10-63219729
特此公告。
商标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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