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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规定确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

时间:2016-10-28 09:43:1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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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还可以适用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即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故意自己造成损害

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受害患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表明受害患者的行为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从而使医疗机构免责。

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只有受害患者故意造成损害,加害人才可以免责。应当注意的是,在对患者进行的正常的诊疗活动中,患者故意造成自己损害的,如患者不堪忍受病痛时,跳楼自杀,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时,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第三人原因造成患者损害

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三人原因的特点是:

(一)造成患者损害的主体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侵权行为主体,造成患者损害的过错不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受害患者中的任何一方。同时,该第三人不能认定为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属于受害患者的利害关系的一方。例如,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得以第三人的原因而主张免责。

(二)第三人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受害患者之间没有过错联系

如果第三人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将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而对受害患者负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有共同过错,则构成过失相抵。

(三)第三人原因是免除医疗机构责任的根据

第三人原因是免除医疗机构责任的依据。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平时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医疗机构对此没有过错的,应当免责,由第三人承担。

三、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尽管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中没有规定不可抗力,但也没有明确禁止使用不可抗力条款。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构成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应当对医疗机构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四、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人员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医疗意外是免责事由。但是,既然构成医疗意外,就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没有过失。既然没有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不成当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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