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二、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一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将传票、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四、上诉、抗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五、二审程序期间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六、再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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