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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16-10-27 09:37: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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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苗的概念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或其毒素、酶,人或动物的血清、细胞等制备的供预防、诊断和治疗用的制剂。预防接种用的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菌苗和类毒素。其中,由病菌制成的为菌苗;由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制成的为疫苗,有时也统称为疫苗。

二、疫苗的种类

(一)灭活疫苗

选用免疫原性好的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等,经人工培养,再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其杀灭制疫苗成。此种疫苗失去繁殖能力,但保留免疫原性。死疫苗进入人体后不能生长繁殖,对机体刺激时间短,要获得持久免疫力需多次重复接种。比如:甲肝灭活疫苗,就是死疫苗。

(二)减毒活疫苗

用人工定向变异方法,或从自然界筛选出毒力减弱或基本无毒的活微生物制成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常用活疫苗有卡介苗(BCG,结核病)、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小儿麻痹症)等。接种后在体内有生长繁殖能力,接近于自然感染,可激发机体对病原的持久免疫力。活疫苗用量较小,免疫持续时间较长。活疫苗的免疫效果优于死疫苗。 比如:水痘疫苗是减毒活疫苗,麻风、腮腺炎疫苗都是属于活疫苗。

(三)类毒素

细胞外毒素经甲醛处理后失去毒性,仍保留免疫原性,为类毒素。其中加适量磷酸铝和氢氧化铝即成吸附精制类毒素。体内吸收慢;能长时间刺激机体,产生更高滴度抗体,增强免疫效果。常用的类毒素有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等。

三、损害责任种类

(一)因接种单位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接种人受到损害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接种疫苗是一种医疗行为,受种者如果认为接种单位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导致其发生损害要求接种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因预防接种反应异常造成接种人人身损害而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补偿纠纷;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非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造成的,故双方因此引发的纠纷,当然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际上属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范畴。

(三)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接种人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人造成损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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