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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张学利玩忽职守案

时间:2016-10-27 09:15: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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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6年和2007年,被告人刘旭担任科右前旗葛根庙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在验收葛根庙镇胡格吉勒嘎查退耕还林工程工作中,未按照退耕还林作业设计进行逐户、逐地块检查验收,未经退耕还林户签字确认,便签发了合格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证》,致使国家两年错误发放退耕还林补助金343424.00元;2003年至今,被告人张学利担任乌兰浩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系退耕还林工程验收组成员。2008年,被告人张学利开始负责葛根庙镇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工作,至2013年(不包括2010年)其在验收胡格吉勒嘎查退耕还林工程工作中,未按照退耕还林作业设计进行逐户、逐地块检查验收,未经退耕还林户签字确认,便签发了合格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证》,致使国家错误发放退耕还林补助金633188.00元;2010年,被告人张学利、刘旭担任胡格吉勒嘎查退耕还林工程验收组成员,在胡格吉勒嘎查退耕还林工程变更设计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未核实确认退耕还林“耕地”的实际承包人,致使国家错误发放退耕还林补助金102818.00元。

二、争议焦点

(一)刘旭、张学利二人在工作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二)刘旭、张学利二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出发的情节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张学利、刘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尽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学利、刘旭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葛根庙镇胡格吉勒嘎查的退耕还林工程是在二被告人履职之前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二被告人虽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但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学利、刘旭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

四、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一审 (2015)乌刑初字第55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学利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旭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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