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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6-10-26 11:23: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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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基本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问题。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的。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真实,并在该事实真伪无法证明时负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一)患者的初步举证责任

 民生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原则可以得出,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应当证明其余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患者就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说医疗机构不用提交任何证据,理论上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就结果责任而言,行为责任是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的,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审判情况要求当事人各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要求医疗机构就相关事宜提交证据。

如果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医学文献,又如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内部的诊疗管理规定。

(三)证据形式

缴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诉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二、对过错、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承担

(一)一般情形下过错、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承担

在医疗损害赔偿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人民法院对于因《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行为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在一般情况下,不再适用过错推定与因果关系推定。

(二)对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

患者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失或主张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该适用不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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