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5日,原告刘春磊因胸部不适前往被告东海县双店中心卫生院就诊,并于同年3月5日转至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合并关闭不全、房颤、心功能3级,遂在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用54039.3元。在此期间,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于3月13日与原告刘春磊的妻子苗运红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并于3月14日为原告刘春磊行心脏“二尖瓣置换术”。2009年8月13日,经南通市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患者因“活动后心悸、胸闷8天”入院,根据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医方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合并关闭不全、房颤、心功能3级,诊断明确;患者术前彩超检查提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轻度),二尖瓣关闭不全(中度),二尖瓣置换手术指征明确,且不适合采用成形、球囊扩张术等其他治疗方法;诊疗过程中,医方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常规,目前患者存在心功能不全,考虑与术后房颤持续存在有关,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医方与患者沟通不够,部分医疗文件不完善,存在缺陷,但与患者目前房颤、心功能不全无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春磊当庭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是否具有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等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了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患方对送检病历资料存在异议(不认可),故中止了该案鉴定。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要求原告承担其已支出的鉴定费2200元,实际支出费2000元,合计4200元,但没有交纳反诉费用。原告请求赔偿399277.37元。
二、争议焦点
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是否具有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
三、案情分析
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原告诊治手术虽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提供的部分医疗文件不完善,被告不能证明其在为原告诊治手术过程中无过错,也导致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原告对送检病案资料存在异议,鉴定中止,因此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为原告诊治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东海县双店中心卫生院为原告治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规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东海县双店中心卫生院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1.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春磊123485.4元。
2.驳回原告刘春磊其他诉讼请求。
五、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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