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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时间:2016-10-26 10:12: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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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

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

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

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

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政策优惠

(一)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三)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四)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五)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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