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如一危重病人,如不尽快截肢会危及生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截肢,挽救了病人生命。在这种情形下,截肢确实对病人造成了损害,而这种损害在挽救病人生命的目的面前,是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是一种法定义务,故损害的违法性也随之消失,而这种损害也不能认定是医疗事故。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这在医疗事故中经常会遇到。当然,本条的使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在发生医疗意外事件之前,医护人员应当尽到了所有的合理主要义务,履行了相应的医疗手续,依然无法发现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医疗意外事件一般包括了意外事件的情形,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不可预见。由于其不可预见,故不能要求行为人予以避免或预防。所以,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没有过错。因而不能承担责任。意外事件常见的一种类型即事物本身固有的致损风险,且此种风险的发生几率极低,故通常不可预防。例如,某种药物在药典中并未规定作过敏试验,由于患者的特异体质而发生过敏反应,造成死亡。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要想根据本项的规定免责,必须证明:
1.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医疗事故是无法预料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医疗事故是不能防范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疗人员在给患者输血时履行了相应的操作手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依然发生了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责任。造成输血感染的医疗机构虽然无过错,但供血单位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供血单位追偿。如果医疗机构、供血单位和患者三方均无过错,则根据公平原则,医疗机构承担一定责任。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由于患者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的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者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对于危重、疑难病症的病员,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方案去救治患者,争取把1%的希望变成现实,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抗力的死亡等不良后果在所难免,这主要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其次,是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遇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并发症,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的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并发症有两个基本特征:
1.并发症是发生在原有疾病之上;
2.并发症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和防范。一般情况下,事前医护人员会对患者及家属说明,使其心理上有一定准备,当发生并发症时,病员及其家属也应主动配合医护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患者遭受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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