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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怎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时间:2016-10-26 09:1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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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对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的保护。

安全健康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任何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我国《刑法》分则设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依法最高可判处死刑。《刑法》还分别规定了逃避商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以及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罪名,虽然上述犯罪有的是间接损害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权,但是仍然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这些都体现了《刑法》在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权上的严厉性。

二、《刑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消费者享有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规定是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决定取舍的依据。针对消费者此项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被侵害的情况,《刑法》在各章节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品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7项罪名,此外,还规定了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经营罪,对这些侵害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犯罪行为作了相应的惩处规定。

三、《刑法》对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消费者在消费时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以及拒绝经营者强迫交易行为的权利。《刑法》在保护消费者这一权利方面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从而体现了《刑法》对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四、《刑法》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其中主要是人格权,具体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刑法》分别还规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对于消费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犯罪行为,《刑法》将给予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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