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0年2月8日,妥么尔与同乡马十二布去甘肃省永登县收购皮毛。下午6时许,天已傍晚,妥么尔和马十二布途经永登县河桥镇东山村便道时,被祁玉俊、杨万林挡住去路,以“我们有刀有枪,你们是给钱还是要命”等言语相威胁,索要钱财。妥么尔向其求情,要求让路。祁玉俊见妥么尔、马十二布不给钱,突然对妥么尔拳打脚踢,致其鼻子流血。妥么尔在与祁玉俊扭打中,顺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割皮毛用的单面刃刀,在祁玉俊身上连刺数刀,将其刺倒。接着,妥么尔见杨万林与马十二布正在撕打,便上前相助,在杨万林身上连刺数刀。祁玉俊、杨万林被刺后,均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玉俊系被他人用单面丸刀刺破肺脏及股动、静脉致大失血而死亡;杨万林系被他人用单面丸刀刺穿肝脏致大失血而死亡。
二、争议焦点
妥么尔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同伴的安全被迫用刀自卫,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当从轻判处”为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妥么尔杀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三、案例分析
妥么尔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是,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妥么尔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但为摆脱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使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妥么尔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刺死2人,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妥么尔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妥么尔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免予刑事处分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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