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新陈代谢,是自然界的规律当公务员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应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使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公务员保险制度,很多国家把公务员保险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详细规定。
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保障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育、退休、疾病、伤残和死亡时,得到可靠的保障。
现行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退休公务员的养老制度
公务员离休、退休后,政府按月向其发放离、退休费,直至其去世。
机关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离休费;退休人员,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百分之百、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适当比例打折后计发退休费。
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二)工伤保险制度
公务员因公负伤,其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断费、药费、住院费及致残后安装规定的辅助器具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报销2/3,个人负担1/3,单位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对负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待遇和处理;
对严重伤残、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工龄限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根据生活情况处理,在现行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10%或5%;对部分伤残影响工作能力的,可安排调整适当工作,并对由此降低的收入部分予以适当补偿;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发给标准不同的护理费。
(三)失业保险制度
公务员失业保障制度还正在研究试点之中,目前只对被辞退公务员做出规定。
公务员被辞退后,被辞退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发放期为3个月;满2年的为4个月;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正在进行改革;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未推行。
改革前的制度是,公务员因病到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时,除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费、住院伙食费、就医路费自理外,看病所用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和非自费药品费,均由国家负担。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病人往返车船费,可参照旅差费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
病假期间待遇是: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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