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等人到玉溪市红塔区上村街九渡香吧”酒吧玩时,与邻桌的吴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人因口角发生争吵,随后吴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人便动手对马某乙实施殴打。被告人马某甲见状后,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吴某某的后背捅伤。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的家属支付了被害人吴某某医疗费2万元,吴某某对马某甲书面表示谅解。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甲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
三、案情分析
被告人马某甲在马某乙遭人围殴的情况下,为了马某乙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甲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
加载更多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