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含义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一)构成恶意欠薪罪主观上应是“恶意”。行为人应是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的周转不灵而导致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到导致的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因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故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本罪的成立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为前置条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能构成本罪,在有这两种行为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以后,用人单位和雇主按时足额的支付了劳动报酬也不能构成本罪。这里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保障劳动者的切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可以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
(三)本罪的最低起刑点为“财产罚”即单处罚金,“自由罚”的最低起刑点为拘役。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并处罚金”,而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恶意欠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就是实行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双罚”制。另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我认为应当是“恶意欠薪”行为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有自伤自杀行为,在讨薪过程中受殴打或者侮辱致使精神和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当然如果达到故意伤害的标准还应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或者造成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群激事件等。
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严厉惩治的同时,修正案八又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实现自身权益,也对社会矛盾的缓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件不仅仅是“支付劳动报酬”还有一个条件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该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单位作为本罪犯罪主体的处理问题。修正案(八)规定了恶意欠薪罪可以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施行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犯罪的刑罚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后,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要根据其情节判处罚金。另外,本条规定没有限定罚金的数额,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利于防止犯罪,但从另外一个层面上也可能导致法官的审判权的滥用。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总之,“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通过刑法的严厉手段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部分不法分子,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获得报酬权的实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上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本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为前置条件,首先“政府有关部门”是那个部门,条文中没有明确。其次,如果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不责令支付,对于行为人如何定罪?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国家的立体现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劳动者“讨薪难”的问题将得到根本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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