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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中关于培训费以及专项培训的界定

时间:2016-10-25 09:17: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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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期的含义

服务期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合意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的期限。也就是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限。服务期源于劳动关系,但是又相对独立于劳动合同。它的产生,本身就是源自对于特定身份劳动者就业自由施以合理限制的需求。所以服务期往往成为用人单位喜欢采用、用以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手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前提是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就不得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将服务期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二.服务期中违约金的限制

1.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求承担义务。权利义务应当是相互对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劳务或者工作成果与其履行义务大体相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一是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是约定的范围,仅限于专业技术培训,原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特殊待遇,不得约定服务期。

3.服务期协议中的违约金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数额为上限,并根据服务期的年限按比例逐年递减。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5万的培训费,并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劳动者在履行3年后辞职,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三.对于专项技术培训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专业技术培训的额概念未作规定。对于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但是,一般的上岗职业培训不包括在内。对于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应当作为广义理解。培训的形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通常来说,培训是用人单位开展的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能力、工作绩效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养和训练活动,目的在于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工作态度以及工作的价值观等,因此,培训的形式并不局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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