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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资质标准

时间:2016-10-24 11:27: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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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1、一级资质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5、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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