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的定义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二、房产法定继承过户流程
对于房产法定继承过户的办理,应先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去地税局申请免税凭证,最后到房管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1、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身份资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户口本(回乡证、台胞证);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因病死亡的提供医院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在家死亡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
未婚、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出具的未婚证明、结婚证和未再婚证明。
(3)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户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当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4)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证原件。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继承人亲自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2、申请免税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公证书;
(3)房产证复印件;
(4)房屋继承公证书;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地税局办理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3、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房屋继承公证书;
(3)房产证原件;
(4)免税凭证;
(5)如被继承人不便前往办理,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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