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行政处罚责任年龄
行为人不满十四岁的,不负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也不得给予任何行政处罚,但可以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行为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应负法律责任,但同时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受罚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一种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一种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这三种情况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对象、结果都是有区别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处罚的第一环节,是行政处罚的基础。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或者他组织,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法》解决了两个问题: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效进行行政管理;在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即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处罚决定的作出和执行要依照法定程序,同时规定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三、适用条件
(一)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二)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一)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
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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