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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时间:2017-07-14 09:45:5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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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一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类型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四、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5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申请参加诉讼。尽管对当事人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依法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自然应当准许。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方式。

2、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通常是因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往往通知该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经通知参加诉讼也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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